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系某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诉机关指控以虚构投资项目为名,向多名被害人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 580 万元,涉嫌诈骗罪。公诉机关认为,张某通过伪造财务报表、夸大项目收益等方式,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审查,发现控方指控的事实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出入。张某所推介的投资项目确有其事,公司具备真实的经营场所、员工团队及业务往来记录,所谓"虚构项目"的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

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三个核心维度展开对比评测,逐一检验控方指控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主观故意有无: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团队调取了公司银行流水、项目合同及往来函件,证明张某始终将所融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不存在挥霍、转移资产或逃匿行为。公司账目清晰,资金流向与项目支出一一对应,足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行为性质:控方主张张某"虚构项目",但辩护方提交的工商登记、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员工社保记录等证据表明,公司系合法注册、持续经营的实体。项目推介材料中虽有乐观表述,但属于商业宣传的合理范畴,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存在本质区别。
因果关系认定:被害人投资决策系基于多重因素作出,包括对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对投资风险的自愿承担等。部分被害人在投资前已充分了解项目风险并签署了风险告知书,不能简单将投资亏损等同于诈骗结果。
关键证据
辩护团队在庭审中重点提交了以下证据,形成完整的反驳证据链:
其一,公司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全部资金均用于项目运营,无个人侵占或挥霍;其二,项目实际执行记录,包括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阶段性成果报告,证明投资项目真实存在;其三,被害人签署的风险提示确认书,证明其在投资时已知悉相关风险;其四,公司同期其他投资者的证言,证明项目确有一定收益,并非完全虚假。

裁判结果
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不能证明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诈骗罪名不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经济活动中的商业宣传与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资金去向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投资项目最终亏损,就倒推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辩护团队通过对比评测的方法,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三个维度逐一解构控方指控,最终成功推翻了对当事人的有罪指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醒企业经营者,在融资过程中应注重保留完整的财务记录和风险提示文件,以防范潜在的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