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案

暴力犯罪案件编号:JJK-2024-010承办年份:2024
暴力犯罪 · 正当防卫认定案

正当防卫认定案

2024年 · 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初,当事人张某在广东省某区一处停车场内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先行动手推搡张某,随后从车内取出一根铁棍朝张某头部猛击。张某在退避无路的情况下,随手捡起地上一块砖头进行反击,击中李某右臂,致其骨折。李某倒地后,张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

案发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家属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为其进行辩护。

案发现场停车场环境

辩护策略

当事人是否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是的。李某先用铁棍击打张某头部,头部属于人体要害部位,铁棍击打具有致命危险性。不法侵害已经实际发生且正在进行中,张某面临的是现实、紧迫的人身安全威胁,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与时间条件。

张某的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张某是在头部遭受铁棍攻击、退无可退的紧急情况下,随手拾起砖头反击,且仅击中对方右臂而非要害部位。反击工具系就地取材、反击部位避开了要害、反击力度仅造成骨折而非重伤或死亡——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上基本相当,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时机是否恰当?

完全恰当。张某的反击发生在李某铁棍击打的同一时间窗口内,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即时回应。李某倒地后,张某立即停止反击并拨打急救电话,充分说明防卫行为严格控制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范围内,不存在事后防卫的情形。

正当防卫法律条文分析

关键证据

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停车场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李某先动手、持铁棍攻击及张某反击的全过程;现场目击证人两名,均证实李某率先使用暴力;张某头部及背部的伤情鉴定报告,证明其遭受了先行攻击;李某所持铁棍上的指纹鉴定,确认攻击工具的归属;张某案发后立即拨打120的通话记录,证明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其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无罪释放。

律师点评

正当防卫的认定核心在于三个要件: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监控录像的完整还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它清晰展示了侵害的发起方、侵害的暴力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被动性与节制性。律师团队通过逐一拆解防卫要件、结合客观证据进行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无罪判决,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