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初,当事人张某因将本人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朋友李某使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经查,李某利用该银行卡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多名被害人报案后资金流向直指张某名下账户。
张某到案后辩称其出借银行卡时并不知晓李某将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未收取任何报酬。然而,公安机关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出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非法用途,遂以帮信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围绕帮信罪的构成要件逐一拆解,制定了四步走的辩护方案:
第一步:审查主观明知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辩护人详细梳理了张某与李某的交往背景:二人系多年同事关系,李某此前多次正常借用张某银行卡用于日常转账,从未涉及异常交易。张某出借时李某谎称用于公司货款结算,张某基于长期信任并未深究。辩护人主张,仅凭"应当知道"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对李某的犯罪计划存在实际认知。
第二步:核实获利情况
辩护人调取了张某全部银行流水及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确认张某在出借银行卡前后未收到李某任何转账、红包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帮信罪的典型特征之一是以获利为对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张某零获利的事实有力反驳了"以帮助为业"的推定。
第三步:分析行为性质
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张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发生在李某实施犯罪之前,属于日常民事借用行为,而非专门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张某未参与任何诈骗话术设计、未协助转移资金、未提供验证码或人脸识别配合,其行为与帮信罪所要求的"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存在本质区别。

第四步:争取程序出路
在充分论证张某不构成帮信罪的基础上,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的指导意见,建议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辩护人协助张某主动退缴了账户内尚存的少量余额,展现了良好的配合态度。
关键证据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证据包括:张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以"公司货款"为由借用银行卡;张某全部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记录,证实零获利事实;李某的讯问笔录,其中李某承认借用时未告知张某真实用途;以及多名同事的证人证言,佐证张某与李某的正常同事关系及张某一贯守法的表现。
裁判结果
广东省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不明知李某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客观上未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
帮信罪近年来呈高发态势,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将"出借银行卡"简单等同于"帮助犯罪"的倾向。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团队从主观明知、获利情况、行为性质三个维度层层递进,将当事人的行为还原为日常民事交往的本来面貌,最终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也提醒公众:出借银行卡存在法律风险,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避免因疏忽而卷入刑事追诉。